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>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682号),以及环保部《关于发布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>的公告》(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,现将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8500吨药物中间体项目阶段性竣工及调试日期公示如下:
项目名称: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8500吨药物中间体项目;
建设单位: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;
建设地点: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青花大街东235号;
建设内容:本次阶段性验收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利用现有031车间预留空间,建设4000t/a一水肌酸生产线,将031车间二级水吸收改造为二级碱吸收,依托现有排气筒DA002,其余公辅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,本次阶段性验收不包括污水处理站改扩建项目。
调试起止日期: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;
公示期间,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,请以书面形式反馈,个人须署真实姓名,单位须加盖公章。
我单位承诺对公示时间的真实性负责,并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
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
2026年4月1日